冠县外观专利申请

冠县外观专利申请

冠县外观专利申请 冠县申请外观专利的概述:1.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客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外观设计在保护机制方面与普通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本质区别。3.外观设计的特殊性自然引发是否需要为它单独立法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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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冠县外观专利申请

冠县申请外观专利的概述:

1.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724一项外观设计的核心设计要素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些要素所体现是一种美学设计,而非功能性或技术性的考虑。在传统专利法领域,人们习惯于强调技术的重要性而忽视美学设计的意义。这一认识有很大的片面性。实际上,在竞争激励的大众消费品市场上,精致的产品外观常常是吸引消费者关注特定产品的入门条件。对于制造商而言,外观上保持吸引力可能比产品技术上的先进性更加重要。因此,对很多大众消费品行业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2.外观设计客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外观设计在保护机制方面与普通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本质区别。工业设计是技术与美学的结合,它非常接近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常常又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因此,外观设计保护大体上是专利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相互混合的产物,在授权条件、审查规则、侵权认定等方面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制度有较大差异。这在后文有进一步的讨论。

3.外观设计的特殊性自然引发是否需要为它单独立法的争论。理论上,单独立法能够更多地考虑到外观设计客体自身的特殊性,作出一些更细致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无需考虑是否要参照专利法上的一般性规则,因而避免了一些不确定性。不过,外观设计在申请受理程序、授权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侵权例外、侵权救济等环节与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制度有诸多共同点。如果单独立法,立法者在外观设计保护法中必然要一一重复这些法律规则,多少会有冗余之感。另外,单独立法也可能导致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被边缘化,修订和完善都无法搭专利法的便车,在中国现有的立法体制下很可能会进步缓慢。两相权衡,在专利法中单辟章节,制定更细致的外观设计保护规则,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可能是比较合理的折衷方案。

  以上就是冠县专利公司的小编为各位冠县的老板讲述的有关外观专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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