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注册能否在全国获得字号唯一权即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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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三条,以及原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全国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批准,其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那么,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是否在全国同行业范围内获得字号排他权?即,全国范围内相同行业的企业的字号,都不得与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字号相同近似?

  根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原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是由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核准的。但是,并不能说,全国任何地方的同行业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在字号选择上,都要避让此类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并不能当然地在全国同行业范围内获得字号排他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显然,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只能在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者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中有排他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我国目前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与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能并非同一机关。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其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是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但其企业登记机关(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则既可能是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也可能是地方市场监管局(地方工商局)。因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1)在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手续同行业企业(无论企业名称中是否含有行政区划),以及在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同行业企业(无论企业名称中是否含有行政区划),都要避让在先核准或登记的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字号。(2)在某一地方市场监管局(原地方工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同行业企业(无论企业名称中是否含有行政区划),以及由该地方市场监管局(原地方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其企业名称冠本级行政区划),在字号选择上,应当避让该地方市场监管局(原地方工商局)在先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含行政区划的同行业企业名称。(3)对于由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在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含行政区划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以及由某一地方市场监管局(原地方工商局)在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含行政区划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他地方市场监管局(原地方工商局)核准或者登记的冠本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在字号选择上就无需予以避让(但前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其字号、简称,具有相当知名度,足以导致公众误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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